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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紧急启动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疫苗等急需第二类疫苗备案采购工作

时间:2016-12-23 15:27:14 阅读:10957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启动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急需第二类疫苗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2016〕2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医药采购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确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顺利实施,应对近期我省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短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预防接种需求,根据《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及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国家有关部门疫苗管理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启动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急需第二类疫苗备案采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采购报名。各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有直辖管区的市级疾控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中山、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统称疫苗采购单位)是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急需第二类疫苗的备案采购主体。各疫苗采购单位要在2016年5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第三方平台)完成备案采购报名工作。具体报名和操作指引见附件1。
    二、备案采购流程。各疫苗采购单位完成报名后,要结合当地狂犬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在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急需第二类疫苗备案采购参考品种目录(见附件2,根据疾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中自行遴选本单位备案采购的疫苗目录,并对拟备案采购的相关疫苗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资质(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等)进行审核把关,如实填写《广东省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急需第二类疫苗备案采购表》(见附件3)内容,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盖章并将表格上传省第三方平台后即可备案采购。相关急需疫苗备案采购的数量、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上一年度相应疫苗数量、金额的30%。
    三、疫苗配送方式。疫苗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直接向各疫苗采购单位配送疫苗,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不得再另行委托配送。各疫苗采购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采购非法来源及非法配送的疫苗。
    四、疫苗款结算方式。各疫苗采购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急需第二类疫苗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收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要按采购合同约定时限结算疫苗款,并在完成采购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发票上传省第三方平台备查,保障疫苗采购款项结算公开透明。
    五、明确工作职责。我委负责对交易各方违反《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拟定急需第二类疫苗备案采购的参考目录,提供其上一年度有效采购价格作为备案采购参考价,协助各疫苗采购单位开展企业和产品资质审核。各地市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负责对辖区内急需第二类疫苗备案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医药采购中心负责对全省急需第二类疫苗备案采购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指导,协助我委做好各种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省药品交易中心负责完善备案采购系统,做好系统维护及培训等,并定期在第三方平台公开备案信息,确保备案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联系人:张慧丹,联系电话020-83848848;疾控处联系人:吴晓程,联系电话:020-83820678。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黄智钟,020-31051993。
    省医药采购中心联系人:杨远锋,联系电话:020-87618130。
    省药品交易中心联系人:陈  丹,联系电话:020-38830296。

     附件:1.广东省人用狂犬疫苗等急需第二类疫苗备案采购报名及操作指引
                2.广东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急需第二类疫苗备案采购参考目录 
                
3.广东省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急需第二类疫苗备案采购表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